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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5月份普查表数据质量核查过程中发现的一些普遍问题的重申和要求
所在栏目:答疑解惑 发布日期:2008-5-19

关于全省5月份普查表数据质量核查过程中

发现的一些普遍问题的重申和要求

 

5月份省办组织的全省污染源普查全面实施阶段质量核查过程中,发现部分地区仍存在一些认识上的偏差或理解不准确,造成表格填报时存在明显错误。现将该类问题整理汇总,请各地具体参照执行:

1、普查表的填写要规范,地址、联系人、经纬度、填表日期、行政区划代码等基本信息不应漏填、错填。表格的填报应按照国家普查办《关于入户调查填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普查办函〔200810号)文件的要求,保持表面清晰、整洁,严格控制修改的数量,对不符合要求的表格,应尽快组织重新填报。

2、根据全省统一规定,经纬度的填报必须填写到秒,部分没有坐标系数的一般源,可以以行政村或居委会为单位填报统一数值;

3、运用产排污系数法或其他方法核算污染物产、排量的,必须要有相关纸质计算过程,附在普查表后作为支撑材料,一并存档;

4、对重点企业普查表中填报的用水量、用煤量、原辅材料消耗等数据,须提供相关的支撑材料作为说明,附在普查表后一并存档,同时要求企业汇总相关的材料,建立备查档案。

5、部分地区的能源含硫率填报存在明显偏差,如柴油硫份填报0.6,煤炭硫份填报0.6,较实际情况有出入,须进一步进行核实;

6、水泥厂生产工程中用煤在填报G102表时,应该全部计入能源消费总量;

7、湿法除尘装置的脱硫效率,国家产排污系数中已进行了统一考虑,各地不需自行折算;

8、印染行业产生的污泥计作一般固废,染料行业产生的污泥计做危险废物;

9、发电机消耗的柴油,应在能源消费情况中进行填报,但不需计算其排气量(无组织排放);

10G102表 能源消费总量中,交通工具所使用的能源需按实际能源用途进行划分,如用于生产过程中的各类工具车的能源消耗需纳入能源消耗总量,上下班用车、各类轿车的能源消耗可不纳入。

11、须注意各指标间的逻辑关系,如:

①填报了取水总量,则必须进一步填写其来源是城市自来水还是自备水;

②主要产品和原辅材料用量间的关系,如纸杯生产企业主要原辅材料用量必须大于主要产品的产量;

③污染治理设施的废水处理量(未处理外单位废水)和企业废水产生量之间不能有大的差异。

12、经核实无工业用水的企业,不需填报用水情况表;

13S401 住宿业、餐饮业污染源普查表中,“30.固定灶头数”不是指灶的数量,应为灶眼的数量;居民服务业的床位数、座位数不能为房间或包厢数。

14、部分餐饮店、洗车店等生活源用水量明显偏小,须再核实(可通过当地水务公司拉水票核定)。

15、医院的电磁辐射设备填报条件是“设备工作频率大于500赫兹且功率大于5千瓦”,上述条件要同时满足,只满足其中一个条件,不在填报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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