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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评比的通知
所在栏目:公文公告 发布日期:2009-7-31

浙污普办函〔20095

 

关于组织开展全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

普查技术报告”评比的通知

 

各设区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做好全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数据分析汇总工作,推进普查成果开发应用,提高普查技术报告编制水平,我办决定组织开展我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评比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比范围

各设区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县(市、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

二、评比方式

省普查办对各设区市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和各设区市普查办推荐的县级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按照辖区内县级行政区划单位的20%推荐,并按四舍五入计)进行评比,选出省级优秀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同时,省普查办将根据评比结果推荐2个设区市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参加国家级优秀技术报告评比。

三、其他事项

请各设区市普查办于2009820,将本单位及推荐参加省级优秀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评比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名单及技术报告(一式三份)报送省普查办。

联系人:傅智慧,电话:0571-28068317

 

附件: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评优基本要求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

 

 

 

 

 

 

 

 

附件

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评优基本要求

一、内容完整:包括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工业源、生活源、农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等4大类普查对象数据和信息;废水、废气污染物产生、处理和排放情况,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的产生、综合利用、处置、贮存和倾倒丢弃情况;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情况(若有伴生放射性污染源,则须有此部分内容);电磁辐射装置、放射源、射线装置情况;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处置)废水、垃圾、废物情况,以及次生污染的产生、处理、排放情况。机动车污染排放情况(设区市须有此部分)。

工业源水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砷、铬、铅、镉汞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水污染包括工业污水中各类污染物,还包括:总磷、总氮;农业源水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

有辖区内行业比较分析、地区比较分析、流域比较分析。

二、普查数据汇总规范、逻辑性强,数据关系合理。

三、技术报告编排结构、内容合理,条理清楚。术语及用词规范、叙述清晰、文字简练、差错(错别字)率低,版面整洁,图表美观,表征重点突出,切合报告内容。

四、结论明确、科学、合理,有依据;所提出的对策具体、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

 

 

 

 主题词:环保  普查  报告  评比  通知

浙江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9年7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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